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为了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事项(内部认购商铺事项详见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十、其他重要事项),自2011年以来起诉了部分认购人,同时也收到了部分认购人的起诉书,上述事项的系列案件在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持续披露。
其中,有关杨某等十人就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撤销权纠纷一案分别起诉融发公司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等六人等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融发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判决情况
杨某等人分别诉融发公司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等六人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B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2、案件起因概况
详见2012年9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香港《大公报》和《证券时报》的2012-5号公告及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诉讼”部分。
、一审诉讼请求概况
原告一审起诉时,诉讼请求为: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地合字(2002)90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约定内容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为:
⑴、撤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深地合字(2002)90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书》第一条“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条款;
⑵、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等十人的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杨某等六人不服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
5、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关于员工内部认购事项处理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年年报中就该事项本公司已累计确认损失86,879,94.24元(其中:201年度确认营业外支出508,875.00元,201年度以前累计已确认86,70,519.24元)。
本次公告中所涉人员和诉讼争议事项均已进行公告,未发生新增诉讼人员和诉讼商铺,对公司利润不产生新的影响。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7日
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180、1181、
118-1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