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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关连交易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卖方与买方就透过大信发展彩虹项目订立大信合作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同意自卖方收购卖方持有的51%大信股权。

  绪言

  董事局宣布:

  (i)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大信房地产与买方(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远见协议,据此大信房地产同意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同意自大信房地产收购大信房地产持有的20%远见股权。

  (ii)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卖方与买方就透过大信发展彩虹项目订立大信合作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而买方同意自卖方收购卖方持有的51%大信股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卖方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中山市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大信房地产(为卖方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各远见协议及大信合作协议项下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适用比率低于1%,因此远见协议本身属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条有关公告及获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最低豁免水平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大信合作协议已于二零一四年协议(披露于该公告)及远见协议订立后十二个月内签署,且上述各协议的订约方为卖方或大信房地产(卖方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彼等须根据上市规则予以合并计算。由于远见协议及大信合作协议的适用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超过1%但低于5%,故远见协议及大信合作协议构成一项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二零一四年协议、远见协议及大信合作协议的适用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远洋地产:关连交易-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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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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