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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08/20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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