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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置地:关连交易
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冠华港与深圳联新订立共同成立一间合营公司的合作协议,用于开发及管理其共同选定之物业项目(不论透过由合营公司全资拥有之实体或由合营公司及其他潜在合营伙伴将成立之合营实体)。

  成立合营公司

  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冠华港与深圳联新订立共同成立一间合营公司的合作协议,用于开发及管理其共同选定之物业项目(不论透过由合营公司全资拥有之实体或由合营公司及其他潜在合营伙伴将成立之合营实体)。

  根据合作协议条款,冠华港及深圳联新同意成立一间合营公司,分别由冠华港及深圳联新拥有51%及49%权益。合营公司之注册资本初步订为人民币100百万元。冠华港及深圳联新将向合营公司认缴的资本分别为人民币51百万元及人民币49百万元,即按照各自将持有的合营公司之股本权益百分比进行出资。

  上市规则涵义

  深圳联新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而深圳联新由平安不动产(其间接控制合营公司以外,亦间接控制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若干主要股东(包括深圳联新))间接控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联新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由于成立合营公司及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百分比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合作协议及相关安排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概无董事于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拥有重大权益,且并无董事须于批准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中放弃表决。

  招商局置地:关连交易-成立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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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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