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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年华国际:合作意向书
有关(其中包括)与义联集团订立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以参股、合资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台湾及中国的综合游乐、酒店及商场业务上进行共同开发投资。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谨此提述嘉年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刊发的公告(“该公告”),有关(其中包括)与义联集团订立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以参股、合资和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台湾及中国的综合游乐、酒店及商场业务上进行共同开发投资。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订约方签订一份条款摘要(“条款摘要”)以修改建议收购事项之若干条款。

  (1)建议收购义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购买而义联集团将出售义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现拥有义大游乐世界公园及义大世界购物广场的全部业权及经营权)81%股本权益,代价为约4,77,000,000新台币。

  (2)建议收购天悦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购买天悦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现拥有义大天悦酒店1期的全部业权及经营权,以及义大天悦酒店2期的全部开发权)40%股本权益,代价将由订约方厘定。

  义大天悦酒店经营权

  天悦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将由本公司提名委任,而本公司将获授义大天悦酒店的经营权。

  ()建议收购义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购买而义联集团将出售义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其现拥有义大皇家酒店的全部业权及经营权)19%股本权益,代价为约50,000,000新台币。

  上述代价的部份(70%)将以现金支付,及部份(0%)将由本公司发行年期可换股票据(条款待定)支付。

  增资

  1.义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美元,股东依照各自持股比例认购。

  2.义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悦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各自增资1,000万美元,股东依照各自持股比例认购。

  各建议收购事项有待进一步修改条款(如有)及订立正式买卖协议。

  一般事项

  倘意向书及条款摘要项下拟进行之该等交易落实,其可能构成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本公司之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于适当时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披露及/或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所有适用规定于适当时另行刊发公告。

  该等交易之条款仍须经磋商后厘定。由于该等交易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嘉年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景百孚

  香港,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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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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