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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地产: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
由于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逾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水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交易时段后),盛途及远东(二者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卖方及诚品订立水湾框架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就远东向卖方建议收购诚品的80%股权同意以下条件:(i)远东须向卖方支付诚意金人民币90,000,000元;(ii)远东和盛途须向诚品和卖方或其指定系内关联方提供过渡性贷款共人民币910,000,000元;及(iii)卖方须向远东转让诚品的80%股权作为到期偿还诚意金及过渡性贷款的抵押。

  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远洋地产(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龙晟达订立荔山框架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远洋地产同意就建议收购金銮若干股权而向龙晟达支付诚意金人民币14,000,000元,而龙晟达同意向远洋地产转让金銮20%股权作为到期偿还诚意金的抵押。

  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远景(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乐安协议,据此(其中包括)卖方同意出售而远景同意收购乐安的0%股权,卖方同意放弃其于盛平项目一部分下的物业权利。

  由于本集团于十二个月期间内与卖方订立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须合并计算。由于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逾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水湾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远洋地产:须予披露交易-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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