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于2015年1月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勇集团成功投得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的6号地块,按人民币4.8百万元(相当于约42.5百万港元)的价格购入该地块,并已从宁波市国土局获得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利勇集团及上海骁华(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就6号地块的开发设立一家特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由利勇集团及上海骁华分别拥有51%及49%。
收购事项的详情载列如下:
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2015年1月0日
订约方
买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勇集团
附注:利勇集团及上海骁华(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就6号地块的开发设立一家特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由利勇集团及上海骁华分别拥有51%及49%。
卖方:宁波市国土局
宁波市国土局是负责管理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土地资源的中国政府机关。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宁波市国土局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标的事项
利勇集团将购入的6号地块包括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核心6号地块的若干幅土地,总占地面积为50,257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90,462.6平方米。
6号地块将主要用于住宅物业开发。
对价及付款条款
就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的6号地块应付的对价为人民币4.8百万元(相当于约42.5百万港元)。
6号地块的对价乃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厘定及达成。利勇集团已向宁波市国土局支付竞买保证金合共人民币69.1百万元(相当于约87.0百万港元),剩余余额会根据有关订约方将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偿付。根据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的条款,6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2015年2月6日之前签立。
总对价将以本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进行收购事项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从事物业开发业务,本公司认为收购事项乃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为提高本公司在中国物业市场的地位,董事会认为收购事项提供了投资良机并进一步加强本集团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物业市场的既有地位。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有关条款属公平合理,且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景瑞控股: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