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4]20号
肖长余: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4年9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20号),并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你在3年内不得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