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交易时段结束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水榭花都与北京顺泽订立合作协议,据此,(i)深圳水榭花都及北京顺泽同意就重建深圳莱蒙都会成立项目公司;(ii)待中国政府批准后,深圳水榭花都将按资产转让代价人民币1,007,754,100元(相当于约1,269,770,166港元)向项目公司转让重建协议项下所述重建权;及(iii)深圳水榭花都向北京顺泽授出一份认沽期权,倘合作协议所载条件于指定时间内未获达成且北京顺泽终止合作协议,北京顺泽则可酌情行使该份认沽期权,以按相当于北京顺泽截至转让日期所作注资金额(估计为人民币4,000,000元,相当于约5,040,000港元)之认沽期权代价向深圳水榭花都转让北京顺泽所持项目公司40%股权。倘合作协议被终止,(i)项目公司须向北京顺泽支付退款(估计为人民币6,000,000元,相当于约45,60,000港元);及(ii)深圳水榭花都须向北京顺泽支付相当于北京顺泽向目标公司支付或注资之款项总额25%之终止费,估计不多于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2,600,000港元)。深圳水榭花都同意担保项目公司向北京顺泽支付退款。
完成后,深圳水榭花都及北京顺泽将分别拥有项目公司60%及40%股权。项目公司将成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由于(i)项目公司将参与单一目的项目,旨在重建及出售深圳莱蒙都会,乃属收益性质,于本公司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ii)项目公司乃经公平磋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成立;及(iii)合作协议载有条文规定项目公司不得在未经股东一致同意之情况下(a)改动其业务性质或范畴;或(b)订立任何未经公平磋商之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条,成立项目公司并非须予公布交易,故本公司毋须根据上市规则作出披露。本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有关成立项目公司之资料,仅供参考之用。
资产转让将涉及深圳水榭花都及项目公司分别出售及收购重建权。资产转让实际导致按净出售代价人民币40,101,600元(相当于约507,908,016港元)向北京顺泽净出售重建权40%权益。
净出售代价、认沽期权代价、退款及终止费总额估计为人民币45,101,600元(相当于约570,908,016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由于净出售代价、认沽期权代价、退款及终止费总额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订立合作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
莱蒙国际:须予披露交易合作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