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RE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纪守法;以“构建中国房地产营销行业联盟,铸造中国房地产营销第一平台”为己任,构建行业研究、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平台,提升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对接企业战略资源,推进政企交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助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在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引导下,携手有识之士,致力于中国房地产营销事业,服务房地产企业,推动国家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是以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国际化行业组织,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国香港企业登记署和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香港;中国办事处: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研究、行业自律、营销创新、企业品牌建设、人才交流、教育培训、项目投融资服务等工作。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成立“中国房地产营销专家委员会”,指导行业专业导向。开办“中国房地产营销研究院”,系统性研究房地产营销创新理论,解决营销实战问题。联合中国房地产业品牌协会创办“中国房地产业创新发展论坛”,在全国各地轮回举办“营销旋风”活动,促进区域间营销技术交流。开展行检行评、创优评优、诚信建设等活动,评选颁发房地产行业创新最高奖——“华创奖”,开展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中国房地产业品牌价值测评。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房地产营销系列丛书、行业报刊、指数、文献和有关资料,积淀营销思想与成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业界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组织“中国大学生房地产知识大赛”,为房地产营销人搭建展示才华的平台。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